分包合同无效,保证金依法返还

2025-03-17 09:34    淮北新闻网

建筑公司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后,却未能将工程交付施工,且不愿返还收到的工程保证金。近日,杜集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10日内返还王某工程保证金1.5万元。

2023年12月22日,王某与安徽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钢构厂房工程中的木工、瓦工、钢筋工分包给王某,并收取王某保证金3万元。可保证金收到手后,某建筑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将工程交给王某施工,经王某催要后仅退还保证金1.5万元,剩余1.5万元保证金王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便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王某作为自然人,缺乏相关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某请求建筑公司返还剩余工程保证金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本案中,王某个人与安徽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某建筑公司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保证金,作为缴款人的王某有权要求返还。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李清河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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