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跌落窨井受伤 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赔偿

2025-01-14 16:20    淮北新闻网

业主不慎掉入小区内窨井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业主掉入窨井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判令某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去年9月,李斌(化名)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推行电动车,踩到紧邻路边草坪上覆盖有杂草的窨井盖。不料窨井盖破裂,他掉入窨井中受伤。医院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损伤,累计产生医疗费2800元。治疗结束后,李斌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其伤后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30日。出院后,李斌多次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协商未果。

于是李斌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对此,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对李斌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依法负有维护管理小区内窨井盖的义务。因其疏于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导致李斌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仔细观察窨井盖情况,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酌情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李斌自行承担40%的责任,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斌各项损失126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高度重视,细心观察周边环境和路况,主动避让潜在危险,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李清河 李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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