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非自身原因未过户 请求排除强制执行获得法院支持

2024-08-07 10:34    淮北新闻网

案外人购买房屋后,非因自身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房主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起诉请求排除对所购房屋的执行,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杜集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依法支持了案外人戴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戴某以50万元价格购买叶某所有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戴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万元后开始入住并使用涉案房屋,其后案涉房屋银行贷款由戴某偿还至今。

2023年5月,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叶某偿还侯女士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侯女士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杜集区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戴某提出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杜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所举证据,戴某作为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戴某2018年8月起即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与讼争房产联系更为直接、紧密。从戴某提供的银行转账支付记录、偿还银行贷款记录可证实戴某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最后,从讼争房产未及时办理过户的原因分析,并非戴某主观上故意拖延、拒不配合,而是因讼争房产贷款尚未还清且叶某无法联系等原因所致。综上,法院遂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执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

本案中,针对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侯女士申请的强制执行,法院基于对双方权利的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比较何者占优,何者应优先保护,进而作出对案涉房屋不得执行的判断。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李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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