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均汽车拥有率逐年上升,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赔偿金高于保险额,则需要责任方自己承担。这种情况下,这笔赔偿金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驾驶人的个人债务呢?
丁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逆向行驶至南湖路交叉路口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时,与陶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7天后死亡,花费医疗费237893.45元。丁某死亡时年龄为44周岁,其与丈夫张某育有两名子女。陶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登记所有人为黄某,陶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为家庭共同财产,主要用于水电装修。
日前,张某及子女起诉至杜集区法院,要求陶某与黄某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00014.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黄某,实际属于黄某与陶某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陶某与黄某共同赔偿三位原告681014.03元。
【法官说法】
本案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死者家属无法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故黄某作为车辆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陶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定是否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三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本案肇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管理,平时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其收益归家庭使用,夫妻一方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王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