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直接形成的真实记录,对留存城市记忆、传承文脉有着重要价值和作用。近日,新修订的《淮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原《淮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于2013年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档案工作面临从传统载体管理向数字管理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我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新《办法》。
《办法》共6章28条,根据我市现阶段城建工作特点和要求,与时俱进地调整了城建档案工作的重点和机制体制,明确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监管的档案工作流程,构建了更为合理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体制,完善了工程档案的验收制度,对新时代城建档案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构建市、县分级的城建档案接收体系,顺应城建档案精细化发展要求。
针对当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收集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办法》对各参建单位的归档职责进行明确,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报送工作负总责。
针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档案管理方面的问题,《办法》确立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工程档案的要求。同时规定,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服务。明确对竣工验收后形成的档案资料可实行“验收+承诺”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移交,对建设周期长或线上归档的建设工程可以分阶段验收,分阶段移交。加强事后监管,对不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利用城建档案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针对档案便民服务相关问题,《办法》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城建档案利用流程,提供便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并定期公布开放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同时,对于有关单位在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和数字化工作中存在困难的,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机构进行外包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根据我市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实际,规定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明确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可以不移交相应的纸质档案。对城建档案电子化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加大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力度,实行归档全过程线上线下同步办理,为下一步全市域统一的电子城建档案接收平台、电子档案单套接收机制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记者 詹岩
通讯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