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动辄拒交物业费

2022-11-11 08:54:15    淮北新闻网

随着住房市场化、住宅高层化,业主一般委托物业企业对小区管理。可现实生活中,有些业主却不论是否是物业企业责任,一股脑地以拒交物业费方式表达不满。心情可以理解,行为不可取。

笔者认为,小区许多问题与物业企业无关,找物业企业是“找错了对象”,比如,未办理产权证及房屋渗漏未进行保修,这乃建设单位职责。还有些因为业主不了解物业法律法规所致,比如,以没实际居住、业主个人没签订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之类。涉及物业企业的主要集中在服务不到,即服务存在瑕疵。物业企业在持续服务过程中,即使存在瑕疵,只能说明履约瑕疵,但无法全盘否定物业企业的履约行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基本义务,拒交物业费属于根本违约,除非业主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物业企业根本违约或者证明物业合同不真实有效,否则拒绝交费,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很难获得法官支持。

物业服务的双方是一种互相依存、促进的关系,只要物业企业履行了基本服务,业主及时交纳物业费,这才有助于物业企业更好地服务。无正当理由,动辄拒交物业费,只会造成收费不足和服务质量不高的恶性循环,损害物业企业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笔者了解到,我市杜集区一业主由于拖欠物业费,近日法院已从其银行账户强制扣划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维护了司法权威。

相关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尽力消除居民物业方面的认知误区。物业企业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优质服务,否则“偷鸡不成蚀把米”,有损自身生存和发展。当发现服务不到位时,广大居民可向有关方面反映,要求提升服务质量,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可依法要求赔偿,对于服务持续不佳的,依法“罢免”,选聘新物业企业,甚至实行自管也是允许的,但不宜动辄“赌气”拒交物业费。


【责任编辑 高小莹 张子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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