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踩坑了”,怎么办?

2024-05-15 10:24:28    淮北新闻网

预付式消费也被称为提前消费,指的是消费者为了某些商品或服务提前向商家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支付未来可能产生的消费支出。

美容卡、健身卡、课程费用等都属于预付式消费,预付式消费往往比较实惠,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但在现实中办卡容易退卡难、服务内容与约定不符、服务质量不到位、突然人去楼空等等情形屡见不鲜。

为此,市市场监管局整理出相关资料进行释法,提醒消费者要擦亮双眼,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同时也告诫商家应提供合法合规的服务、诚信经营,共同促进市场诚信交易。

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监管的职责分工

2020年9月9日,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

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发卡经营者的单用途卡发行和服务等业务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单用途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单用途卡金融欺诈、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银保监会依据本部门职能分别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预付式消费治理有法可依

目前,预付式消费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经营者违规办卡、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证、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经营者跑路后消费者挽回损失难、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等。

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22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21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第50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50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应当理性选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出现问题时及时依法维权。

市市场监管局特别提醒:预付式消费要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商家,付款时一定要索要发票。要对长期或高额回报保持警惕,服务期限越长,回报数额越高的预付式消费往往风险越大。

同时,要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消费额度,避免承担较大风险;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要订立书面合同,掌握预付约定消费的期限、价格、质量、管理等条款的文字凭证。选择了某一种预付约定服务,要按照预付约定条款及时消费,并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投诉。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孙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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