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贷款悄然走进人们的生活,但也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留下了操作空间。近日,相山区人民法院渠沟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定出借人出借的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该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在该起案件中,陈某、刘某因资金困难,向羌某借款15万元,用其房产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2022年10月28日,羌某将15万元款项交付给陈某,其中7万元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因陈某、刘某未按期付息,羌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款合同,让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法院审理认为,羌某向陈某、刘某出借的7万元款项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羌某与陈某、刘某该部分借款应属无效,从合同中对应部分抵押及利息约定亦应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法院判决,陈某、刘某因借款合同部分无效而取得借款7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对于羌某要求陈某、刘某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刘某应偿还羌某其他有效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超越法律底线的,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就是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后再出借给他人,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套现、“微粒贷”“借呗”“分期乐”等网络平台借款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