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淮北市相山区永寿安寿衣鹰山路店 | 相市监处罚〔 2024 〕2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每新视光摘镜健康咨询服务部 | 相市监处罚〔2024〕193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等。当事人通过视力训练仪进行穴位按摩的方式养护视力。 当事人涉案展板内容为其自行编辑,于2024年1月28日由淮北市烈山区龙行广告工作室制作,其中收银处后方标有“ME视光 提升视力 摘掉眼镜 非手术摘镜 专注提升裸眼视力”的展板制作费用200元,二楼空调下标有“非手术摘镜 不打针、不吃药、不做手术,就是非手术摘镜”的展板制作费用45元,门头上“非手术摘镜”灯箱制作费用140元,当事人所定制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列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现已整改,综上,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38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155元。 |
******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佳品百货超市 | 相市监处罚〔2024〕156号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开始经营,主要经营化妆品零售、食品销售等。当事人于美团外卖平台开设店铺“宅易购快送超市(国购店)”进行商品销售。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从1688平台上深圳市福田区花肆美妆商行购进“JM solution”面膜,分为两种: 一是肌司研蜜光莹润面膜(黑臻版),类型:进口普通化妆品,批号:22E0073,有效期至2025年6月28日,产地:韩国,进价:25.5元/盒,购进数量:3盒,每盒10片,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浙)2021000937,售价12.8元每片,分别于2023年10月3日、2024年1月5日、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26日、2024年2月27日、2024年5月20日分别销售1片,共销售64.8元,剩余:24片; 二是肌司研悦活臻惜鱼子酱密集保湿面膜,类型:进口普通化妆品,批号:22CP020,有效期至2025年3月23日,产地:韩国,进价:23元/盒,购进数量:3盒,每盒10片,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浙)2019000929,当事人自用3片,剩余:27片,未销售; 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涉案面膜的进货记录,不能提供销售记录、供货方资质及同批次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https://59.203.19.146/xtmh/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相市监协查〔2024〕26号),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日通过该平台回复称宅易购快送超市(国购店)售卖“韩国JM蜂蜜面膜”6片,共64.8元。综上,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货值金额652.8元,违法所得64.8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警告;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51片“JM solution”面膜;3.没收违法所得64.8元;4.罚款人民币4000元,罚没合计:4064.8元。 | ******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优尚汇酒行 | 相市监处罚〔2024〕2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淮北市相山区优尚汇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天之蓝白酒2瓶; 2.罚款人民币700元。 |
******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爱友好医院有限公司 | 相市监处罚[2024]203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淮北爱友好医院有限公司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务;警告 | 1、没收电解质分析仪1台,2、罚款人民币5000元,3、警告 | ******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国泰中学 10.12 | 相市监处罚〔2024〕208号 | 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302号,当事人食堂于2023年7月21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4年7月3日,我局对淮北市国泰中学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市监当罚〔2024〕318号),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其中当事人食堂存在操作间门已损坏且未安装挡鼠板;消毒设施不满足要求,大型餐厨具消毒不符合规定;粗加工间墙壁有孔洞,天花板部分已发霉等问题。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国泰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存在操作间后门入口处无挡鼠板;消毒设施不满足要求,消毒柜内有锈斑;操作间天花板孔洞大于1cm的问题,上述问题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5.3.1、10.2.3、12.1.2、12.1.4之规定,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处于放假期间,不提供供餐服务。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8日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4/10/11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金畅烟酒店 10.18 | 相市监处罚〔 2024 〕20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4/10/17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其成商贸有限公司 | 相市监处罚〔2024〕2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淮北市其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2024/10/17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淮北市微笑口腔门诊部 | 相市监处罚[2024]2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淮北市微笑口腔门诊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22.64元 | 2024/10/1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
安徽省香丝芙化妆品有限公司 | 相市监处罚〔2024〕199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涉案“香丝芙”摸摸哒香水身体乳2盒;2、没收违法所得523.5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4、罚没款共计3523.5元。 | 2024/10/15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乙然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10.22 | 相市监处罚〔 2024 〕210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警告;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GUCCI口红2盒、GUCCI止汗膏1盒;3、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4/10/17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三点送超市 | 相市监处罚〔2024〕231号 | 未在网络平台主页显著位置展示产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 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三点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当事人美团平台页面发现其中展示的商品“瀚思(Handsln)”创可贴未在主页显著位置展示其备案凭证。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四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 | 2024/10/2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好好美容馆 | 相市监处罚【2024】267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2024年8月16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相山区海宫路24-2号康巴克疤痕修复店铺购买商品,属于三无假药,要求依法查处”。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张贴广告宣传图片,标注文字“康巴克修复、疤痕修复真实案例、轻松祛疤”等字样,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使用及销售产品,实际为消字号产品,仅有消毒抑菌功能。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销售使用产品名称分别为“康巴克疤痕抑菌液、康巴克素玉疤痕抑菌液、康巴克屏芭抑菌液”,均为“消”字号产品,外包装标注卫生许可证号:豫卫消证字(2009)第0094号,使用范围:外用产品,对多种微生物具有抑制作用,用于对人体疤痕皮肤的抑菌和护理。 因“消”字号产品仅有消毒功能不具备治疗效果,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应该对“消”字产品做任何有疗效的宣传,当事人店内广告宣传有“疤痕修复、痘祛无痕”等疗效宣传字样,对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已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店内上述宣传广告牌于2022年7月制作后在店内大堂墙壁上张贴,共有背景墙字牌和铝边框展板各1块,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制作,主要用于宣传当事人店内“消”字号产品“康巴克疤痕抑菌液”等产品。上述店内广告内容标注“疤痕修复真实案例、非手术纯中药无创平疤、非激素、无痛祛痘、痘祛无痕”等宣传字样,与当事人店内“消”字产品标注使用范围不符。 当事人可提供店内上述“消”字号产品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检测报告等内容,证明进货渠道合法性,与投诉人反映内容不符。当事人能提供店内广告制作付款单据,无法提供付款记录,当前当事人无法联系广告制作方,店内上述宣传广告牌制作费用为440元。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下架违法广告并提供广告制作费用相关证明、情况说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和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参照自由裁量从轻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广告制作费用三倍罚款,具体如下:罚款人民币1320元。 | 1.罚款 | 罚款人民币1320元 | 2024/10/2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 相市监处罚【2024】263号 | 未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金冠紫园小区现场检查,该小区所属物业管理公司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现场发现当事人现场无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总监任命文件,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缺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现查明,金冠紫园小区共有电梯26部,当前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自2024年1月起负责金冠紫园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电梯使用登记证名称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4月,当前在检验有效期内。我局曾多次通过现场会议、微信宣传等方式向当事人普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冠紫园小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未按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总监,无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总监任命文件,现场无法提供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前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制度,按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总监,并提供人员任命文件,同时按要求落实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通报批评。 | 通报批评 | 通报批评 | 2024/10/2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半日闲茶社 10.24 | 相市监处罚〔2024〕229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龙井茶”茶叶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为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注册号为:5612284,核定商品第30 类,有限期至2028年12月6日。涉案“龙井茶”由当事人于拼多多店铺“邑境茶叶零售店”销售,由上述“龙井茶”厂家南京碧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货,当事人共销售21盒上述茶叶,共277.9元。 上述“龙井茶”已下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77.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 |
2024/10/24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浙江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10.29 | 相市监处罚【2024】228号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 经查明,金色云天小区共有电梯83台,均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3月,当前在检验有效期内,电梯使用单位名称为浙江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当事人为金色云天小区物业管理方,负责该小区 日常物业管理、电梯管理等工作,物业服务合同日期为2022年7月至2024年8月。 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色云天小区物业办公室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电梯档案资料混乱,无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相)监特令[2024]0801-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15日前限期整改。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色云天小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电梯档案资料混乱,无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已当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相)监特令[2024]0716-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7月31日前限期整改。截至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核实上述问题,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整改特种设备电梯档案资料。 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成,建立健全电梯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电梯档案资料,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一梯一档资料等内容,并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及情况说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之规定,参照自由裁量从轻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1.罚款 | 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2024/10/2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万旺商业有限公司 | 相市监处罚〔2024〕2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淮北万旺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舒风牌KT猫卡通转页台扇1台和三角牌电热水壶2只;2.没收违法所得76.5元;3.罚款人民币625.66元,罚没合计702.16元。 | 2024/10/25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 10.31 | 相市监处罚〔2024〕217号 | 对商品混合标价 |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美容外科诊疗。当事人店内悬挂的时光医疗美容价格单上标注有“重脸术2000元起、内眦赘肉矫正2000元起、提眉术2800元起、祛眼袋3500元起、面部拉皮术6800-98000元、取鼻假体2000元起、脱毛380元起、激光洗纹身(面积大小)500元起、激光去胎记(面积大小)800元起、激光嫩肤一次600元起、疤痕切除术1000元起”,其中标注的“重脸术”实为“重睑术”,价格单中因项目使用材料或操作方式不同收费不同,当事人未明确标示店内每一个项目和标准,对店内服务项目进行混合标价。当事人已整改。 |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4/10/25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马晓季熟羊肉摊 | 相市监处罚〔2024〕19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淮北市相山区马晓季熟羊肉摊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不合格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不合格“甬衡”牌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人民币1500元。 | 2024/10/30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唯舞舞蹈培训有限公司 11.1 | 相市监处罚〔 2024 〕2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4/10/30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好易购超市 | 相市监处罚〔 2024 〕2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美诗儿春夏M2-378转页扇1台、泳得利高升电水壶1台;2.没收违法所得49.12元;3.罚款401.55元。罚没合计450.67元 | 2024/10/30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货郎先生百货超市 | 相市监处罚〔2024〕218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2024年7月12日,我局收到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称淮北市相山区货郎先生百货超市的电风扇经淮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为:该商品按GB4706.1-2005、GB4706.27-2008 标准检验,电风扇器具外壳的形状或装饰,不应使器具容易被孩子当做玩具,依据《淮北市电风扇产品监督抽查实涉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7月16日,我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2024)淮检D字第0040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4年8月12日,对当事人备份样品1台规格型号:M2-385电风扇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齐全,进货渠道合法,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10/29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铂金汉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相市监处罚〔2024〕190-2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2024年6月18日,我局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材料,称淮北铂金汉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床单经淮北市纤维检验所检验结论为:该商品按GB18401-2010 B类标准检验,所检项目PH值;技术要求4.0-8.5;检验结果9.7;单项判定不符合,该商品不合格。2024年6月24日,我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2024)淮北纤检服字第082号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店内同批次123条、抽检备份样品1条,1.2米床单进行扣押,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住宿服务等。 2024年5月9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床单,规格型号:1.2米床;生产单位:上海金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5月22日,淮北市纤维检验所对上述床单出具《检验报告》((2024)淮北纤检服字第082号),检验结论:该商品按GB18401-2010 B类标准检验,所检项目PH值为9.7(正常值4.0-8.5),该商品不合格。 当事人涉案床单2024年3月20日,从淮北市相山区齐秀生百货店购进,品名:1.2米床;材质:100%棉面料;厂名:上海金牛实业有限公司;厂址:朱漕公路3001号;标准:GB/T22800-2009、GB18401-2010;床单数量125件,18元/件,共计金额2250元,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供货清单、床单的合格检测报告。当事人上述床单未销售,我局已对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涉案货值金额2250元,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 | 2024/10.30 | |
淮北市相山区四妮菜馆湖畔御景店 11.5 | 相市监处罚〔2024〕234号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餐饮服务。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从抖音平台“幺妹木木农产品特产馆”购进了8袋“峡谷云村”老豆皮,产地:湖北恩施,委托商:湖北云腾供应链有限公司,地址:恩施市芭蕉侗族乡南河村苦竹龙组,规格:240g,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5日,保质期:3个月,购进价:7.475元/袋,依据标签信息,认定上述食品原料于2024年3月25日到期。当事人通过抖音带货售卖上述老豆皮,未售出,其中7袋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剩余1袋已过期存放于当事人操作间入门处货架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59.8元,无违法所得。 米脂好婆姨豆钱钱,米脂县米脂婆姨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4年1月8日,保质期:180天,依据标签信息,认定上述食品原料于2024年7月5日到期,该食品原料为当事人朋友赠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2024年9月30日经米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认定上述米脂好婆姨豆钱钱零售价为25元/袋。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50元,因涉案食品为食品原料,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米脂好婆姨豆钱钱;3、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4/11/4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美淘贸易有限公司 | 相市监处罚〔2024〕261号 | 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 2024年8月28日,本局收到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关于移交化妆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函》,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OSIYUN欧丝韵微酸积雪草小气泡面膜(批号/生产日期:2022/04/16,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奥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广州欧丝韵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抽样,共抽样5盒,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已于2024年8月28日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化妆品零售等,并于淘宝平台开设店铺“国货故事官方企业店”进行商品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从广州奥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60盒“OSIYUN欧丝韵微酸积雪草小气泡面膜”面膜,类型:国产普通化妆品,批号/生产日期:2022/04/16,有效期至2025年4月15日,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691752,进价:5元每盒,购进数量:60盒,其中4盒用于商品展示,共销售34盒(含抽样5盒)254.62元,销售均价7.49元,剩余22盒被本局扣押。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面膜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供货方资质、备案信息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综上,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货值金额449.33元,违法所得254.62 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22盒“OSIYUN欧丝韵微酸积雪草小气泡面膜”;2.没收违法所得254.62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合计:2254.62元。 |
2024/11/4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孟庆兰中医诊所 11.11 | 相市监处罚〔 2024 〕2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 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4/11/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万旺商业有限公司 | 相市监处罚〔2024〕25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 | 淮北万旺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共5050元。 |
2024/11/7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张冰冰纸包鱼餐饮店 11.13 | 相市监处罚〔2024〕25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淮北市相山区张冰冰纸包鱼餐饮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西施内酯豆腐1盒(未开封)和谷雨鸡蛋干1袋(已开封);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2024/11/1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昌鸿厨具用品销售部 | 相市监处罚〔2024〕2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涉案产品“灶宝”家用燃气灶具(型号规格:JZT-X8)1台;2、没收违法所得35元;3、罚款人民币200元 | 2024/11/1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厨乐厨具店 | 相市监处罚〔2024〕2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涉案产品“Haodttai”家用燃气灶1台、“英钻”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个;2、没收违法所得108元;3、罚款人民币430元 | 2024/11/1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天意厨具批发部 | 相市监处罚〔2024〕2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20元。 | 2024/11/1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薇利厨具店 | 相市监处罚〔2024〕24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涉案产品“帅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用(型号规格:SYT1.2L-1/2-S88)2个;2、没收违法所得71.5元;3、罚款人民币600元 | 2024/11/1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相瑞大药房 | 相市监处罚〔2024〕235号 | 药品未按规定储存、含麻黄碱类药品未按要求陈列 |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等。 2024年8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药品储存不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市监责改〔2024〕0801-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前按照药品说明书储存药品,其中当事人经营的头孢拉定胶囊现场储存于药房货架上,该药房温湿度计上显示温度为28℃,该药品外包装上贮藏条件为密封,在凉暗(避光并不超过20℃)处保存。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西侧“Rx 处方药”抗生素类货架从上至下数第三层发现18盒“康良”头孢拉定胶囊(药品生产企业: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0.25g*24粒,产品批号:53240316,贮藏:密封,在凉暗(避光并不超过20℃)处保存),当事人店内温湿度计显示现场温度为32℃,当事人药品储存不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西侧“OTC 非处方药”止咳平喘类货架从上至下数第二层发现4盒“仁和米阿卡”小儿化痰止咳颗粒(企业名称:福建省泉州恒达制药有限公司,15袋/盒,规格:每袋装5克,产品批号:240317,成份:盐酸麻黄碱、桔梗流浸膏、桑白皮流浸膏、吐根酊)、4盒“乐药师”小儿化痰止咳颗粒(企业名称: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0袋/盒,规格:每袋装5克,产品批号:240603,成份:桔梗流浸膏、桑白皮流浸膏、吐根酊、盐酸麻黄碱),成分均包含“盐酸麻黄碱”,认定上述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未放置于含麻黄碱类专柜,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市监责改〔2024〕081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4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4/11/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刘志强电动自行车行 | 相市监处罚〔2024〕230号 | 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 |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归属第十类车辆及安全附件,57.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当事人售卖的3顶“GSB”摩托车乘员头盔均无3C认证标志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3顶摩托车乘员头盔的CCC认证证书原件。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6顶,购进价为80元/顶,以100元/顶的价格售卖了3顶,剩余3顶未售卖。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进销货记录及供货方资质证明。 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600元,违法所得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人民币300元。 | 2024/11/7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安徽叭叭咪食品有限公司 | 相市监处罚〔 2024 〕2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48箱鸭心(黑鸭味)、17箱手撕脖(黑鸭味)、84箱氮气手撕脖、107箱多味泡翅、29箱手撕脖(糖醋味);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2024/11/1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安徽通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相市监处罚〔 2024 〕2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2000袋鸡肉产品;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4/11/1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香之旺食品有限公司 | 相市监处罚〔 2024 〕25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30箱馋啃烤腿(可乐味)、50箱馋啃烤腿(可乐味)、53箱火锅泡翅(麻辣味)、70箱馋啃烤腿(蜜汁味)、54箱麻辣腿、48箱香辣烤脖;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2024/11/1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医医院 11.14 | 相市监处罚〔 2024 〕233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的特定电磁波治疗器2台;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4/11/1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安徽高济敬贤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医药大厦壹佰零捌店 | 相市监处罚〔 2024 〕280号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规定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案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 | 2024/11/1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千岛养生馆 11.21 | 相市监处罚〔 2024 〕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4/11/19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交通医院 | 相市监处罚〔 2024〕227号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2024年7月22日我局收到淮北市相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移送核查处置有关线索的函称“该院涉嫌治疗的仪器为三无产品,激光治疗仪无产地、出厂日期、有效期”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3日到淮北市相山区交通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二楼住院部理疗室有2台“特定电磁波治疗器”,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05.28和2016.07,使用期限:五年。在该院门诊部二楼手术室发现1台“DGD-300B-2高频电刀”,生产日期:2017年12月 使用期限:5年。在该院门诊部二楼仓库发现1台“脉冲光能磁波治疗机”,标签内容,显示:产品型号:DNR-920,生产日期:2015年08月,通过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第七章《贮存及运输》8.6产品生产日期见仪器铭牌,仪器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说明书19页)。上述涉案医疗器械是从徐州康平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当事人原始采购发票未能提供,提供了由供货方进行后补的发票,货值金额:3841.59元,且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 |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CQ-23M“特定电磁波治疗器”1台、CQ-29P“特定电磁波治疗器”1台、“DGD-300B-2高频电刀”1台、“脉冲光能磁波治疗机”1台; | 2024/11/19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家和福顺商贸有限公司安邦店 12.2 | 相市监处罚〔2024〕275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2024年7月12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拖鞋进行抽样检验: 规格型号8888-2,样品数量3双、检样数量2双、备样数量1双、批量13双,2024年7月25日,淮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拖鞋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码:JZ240207QG044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识、外底耐磨性能不符合QB/T2673-2023《鞋类产品标识》、QB/T4552-2020《拖鞋》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涉案拖鞋于2024年7月2日从从云龙区易安家鞋店购进,共购进20双,进价13.5元/双,共270元。当事人共销售了10双(包括抽检的3双)上述拖鞋,售价为15.8元/双,剩余的10双于2024年7月30日退回供货商自行处理。 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316元,违法所得2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3元;2、罚款人民币711元,罚没合计:734元。 |
2024/11/2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壹度便利南黎花园店 | 相市监处罚〔2024〕243号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南黎路南黎花园2#111、112号的淮北市相山区壹度便利南黎花园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内房间的货架上放有okamoto冈本避孕套1盒,通过查询,发现当事人美团平台上产品页面未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经查,当事人内房间的货架上放有okamoto冈本避孕套1盒,生产日期:2023年11月;失效日期:2028年10月;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52180392;储存器:5年。 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并已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美团平台上产品页面未展示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 | 2024/11/2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卢火火市井小火锅店 | 相市监处罚〔2024〕282号 | 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 2024年10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售的菜品无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相市监责改(2024)10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餐饮服务。当事人国庆节后,店内新推出一批菜品,由于店员和打字社排版疏忽,至菜单无标价。2024年10月22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检查,当事人店内所有菜品菜单已明码标价,整改完毕。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 | 2024/11/26 | |
淮北市相山区野鹿派花店 | 相市监处罚〔2024〕23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淮北市相山区野鹿派花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11元 | 2024/11/2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碧悦居健康管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 相市监处罚〔2024〕2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 淮北市相山区碧悦居健康管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发布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2.97元 | 2024/11/2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金来百货店 | 相市监处罚〔2024〕27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 | 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80元整 | 2024/11/2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鸿普照明店 | 相市监处罚〔2024〕274号 | 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 |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灯具、照明器具等。 当事人经营的8盒“顶顶小明”40W智慧照明系列三防吸顶灯(功率:40W,电压:AC175-265v50/60Hz)、19盒“顶顶小明”30W智慧照明系列三防吸顶灯(功率:30W,电压:AC175-265v50/60Hz)、18盒“顶顶小明”20W智慧照明系列三防吸顶灯(功率:20W,电压:AC175-265v50/60Hz),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归属第九类照明电器,56.灯具(1001),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当事人售卖的上述吸顶灯均无3C认证标志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吸顶灯的CCC认证证书原件。 上述涉案吸顶灯均由当事人从泉山区再创灯具经营部购进,分别于2024年9月5日购进44盒40W上述吸顶灯,购进价9.9元/盒,共计435.6元,售出2盒,售价25元/盒,34盒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剩余8盒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购进22盒30W上述吸顶灯,购进价9.9元/盒,共计217.8元,售价20元/盒,3盒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剩余19盒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于2024年9月23日购进22盒20W上述吸顶灯,购进价8.5元/盒,共计187元,售价15元/盒,4盒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剩余18盒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不能提供销售记录。 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1870元,违法所得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人民币935元,罚没合计:985元。 | 2024/12/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仟福汇超市 | 相市监处罚〔2024〕284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食品、水果、蔬菜、日用百货等。 2024年5月29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60只塑料购物袋(GB/T21661-2020 490mm*(280+60)mm*0.025mm 5kg)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8月23日,淮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塑料购物袋出具《检验报告》((2024)淮检S字第0223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环保要求不符合GB/T 21661-2020标准,依据《淮北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案的塑料购物袋于2023年1月26日从淮北市烈山区陈溪日用百货店购进,共购进2000只,进价为0.1元/只,共计200元,销售1918只(包含抽检60只),售价0.1元/只,剩余82只被我局扣押,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不能提供上述塑料购物袋出厂检验报告及销售记录。 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20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涉案82只塑料购物袋;2、罚款人民币100元。 | 2024/12/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夜蒲喵保健用品店 12.6 | 相市监处罚〔2024〕264号 | 未在网络平台主页显著位置展示产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夜蒲喵保健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看你(单位)美团平台页面发现其中展示的商品“durex”杜蕾斯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经典红)52mm*2只/盒”该产品未在主页显著位置展示其备案凭证。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四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 | 2024/12/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义杰超市 | 相市监处罚〔2024〕259号 | 未在网络平台主页显著位置展示产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义杰超市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当事人美团平台页面发现其中展示的商品“翰思(Handsln)”创口贴及“海氏海诺(HYNAUT)”创口贴,未在主页显著位置展示其备案凭证。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四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 | 2024/12/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钰超百货超市 | 相市监处罚〔2024〕258号 | 未在网络平台主页显著位置展示产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钰超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当事人美团平台页面发现其中展示的商品“海氏海诺(HYNAUT)”创口贴未在主页显著位置展示其备案凭证。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四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 | 2024/12/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惠买超市有限公司 | 相市监处罚〔 2024 〕232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警告;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MASI发膜23支;3、没收违法所得90.8元;4、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合计2090.8元。 | 2024/12/2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白乐化妆品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 相市监处罚〔 2024〕140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白乐化妆品零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的一、5个DiOR ROUGE 772;二、1盒SAUVAGE DiOR,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商标授权证明。根据商标注册代理人于2024年9月5日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经抽样鉴定,现确认如下:该等样品非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 christian Dior)(下称权利人)或其合法授权的生产商生产;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权利人从未授权前述主体生产、销售、仓储带有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务; | 1、没收5个DiOR ROUGE 772;1盒SAUVAGE DiOR;2、罚款人民币3090元。 | 2024/11/30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陈若友魅丝柔饰品店 | 相市监处罚〔 2024 〕260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警告 | 1、没收失效的儿童无纺布口罩14个、失效的姿美姿口罩21个、失效的润坪3D日用口罩6个;2、没收违法所得66元;3、罚款196元,罚没合计262元 | 2024/12/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誉诺美甲店 | 相市监处罚〔 2024 〕226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资生堂洗颜专科洗面奶(SENKA美容泡 洗颜料)1支、资生堂fino发膜(fino HAIR MASK)2罐;2、罚款1000元 | 2024/12/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颜如玉美容养生馆 12.10 | 相市监处罚〔2024〕281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生活美容服务等。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维娜皮肤管理”,抖音号duinibuzhiai47于2023年8月发布“韩式面部抗衰”项目,该项目由当事人通过使用维娜护肤品进行面部按摩,当事人不能提供“抗衰”证明材料。 上述项目由当事人自行编辑,于2023年3月13日由微信好友“A抖音运营~何哥(微信号:mijito)”制作,共制作费用80元,当事人所定制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涉案项目已下架,综上,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40元。 |
2024/12/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安徽糖仁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2.13 | 相市监处罚〔2024〕275号 | 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 |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咨询策划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 当事人于2024年8月在其微信小程序“糖仁科技”页面内发布“[干细胞]糖尿病创新疗法咨询服务、私人订制”服务,其中标有“糖仁健康 逆转、治愈糖尿病”字样,该服务标价50000元,未销售。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编辑,于2024年6月2日由淮北盛大图文制作,制作费用200元。 当事人涉案广告已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元。 |
2024/12/11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张乐超市 12.20 | 相市监处罚〔 2024 〕2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皓园空气弹蛋糕1包;4.没收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4/12/1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成会烟酒店 | 相市监处罚〔 2024〕295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成会烟酒店销售的“迎驾贡酒”系列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邀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代理人陪同见证。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柜台对面摆放的8瓶“迎驾贡酒”迎驾洞藏6,外包装显示: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7瓶“迎驾贡酒”迎驾洞藏9,外包装显示: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打假代理人现场初步辨别,上述商品属未经其公司授权私自制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上述白酒,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代理人协助对上述商品进行辨认,载明辨认的结论和具体的辨认依据和理由等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10月31日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1.此批酒的外箱、内盒、酒瓶体系二次回收利用,私自进行组装配套;2.此批酒的外箱封口,内盒顶盖封口系二次封装,破坏我公司产品原包装完整性特征,酒瓶盖二维码经我公司系统核查,信息不匹配,属侵权假冒。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且未能提供溯源材料。报经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王宇、明珍承办此案。 经查明,“迎驾”商标注册证(第1120927号)显示注册人是“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酒、酒(饮料)、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 当事人主要经营烟酒和食品销售。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8瓶“迎驾贡酒”迎驾洞藏6和7瓶“迎驾贡酒”迎驾洞藏9,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认定为侵权商品。 上述8瓶“迎驾贡酒”迎驾洞藏6进价是1瓶100元,售价1瓶是120元,经营额为8瓶×120=960元;上述7瓶“迎驾贡酒”迎驾洞藏9进价是1瓶是170元,售价1瓶是195元,经营额为7瓶×195=1365元,涉案侵权白酒的经营额共计为232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涉案8瓶“迎驾贡酒”迎驾洞藏迎6驾、7瓶“迎驾贡酒”迎驾洞藏迎9驾;2、罚款人民币2500元。 | 2024/12/19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弘灵大药房 | 相市监处罚〔 2024 〕269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米沙瓦弹性绷带2卷;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4/12/20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唐安安 12.27 | 相市监处罚〔2024〕289号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 构成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违法行为。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2024/12/27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宋飞 | 相市监处罚〔2024〕268号 | 销售假药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在淮北市相山区仲慧卿诊所(已于2023年11月30日注销)坐诊期间,以营利为目的,从陈彬(2023年12月7日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处购进“七味除湿丸”“消瘰丸”“身痛逐瘀丸”等药品销售(售价10-50元不等)、提供给前来就诊的患者。 当事人从陈彬处共购进54瓶上述药品,1095元。当事人明知陈彬生产的药品不正规,仍将假药提供、销售给患者。当事人从陈彬处共购进54瓶上述药品,售价10-50元不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药品销售记录,且售价不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2024/12/26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