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结果

2025-01-14  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淮北市相山区康济堂大药房  7.1 相市监处罚〔2024〕70号 未明码标价 2023年1月5日,当事人以每支380元的价格从亳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人血白蛋白,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在店内销售。当事人所售产品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应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 1、罚款人民币1500元。 2024/6/28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咏敏超市  7.3 相市监处罚〔2024〕93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2瓶十年窖藏内供酒(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明了名称:十年窖藏内供酒;配料:水、高粱、小麦、大麦、豌豆;执行标准:GB\T10781.1-2006(优级);酒精度42%vol;香型:浓香型;净含量:500ml及非市场流通商品、安徽淮北字样。我局执法人员已执法人员当场查封扣押上述标签信息为虚假内容的预包装白酒。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所销售的标签信息为虚假内容的白酒为预包装食品,瓶体标签上标注信息十年窖藏内供酒字样。共购入1箱6瓶,进货价10元/瓶,销售价15元/瓶。截止检查时,共销售4瓶 ,剩余2瓶。合计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2.没收标签不齐全白酒2瓶(500ml/瓶);3.罚款人民币1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60元,合计1060元。 2024/6/28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陈一凡消防器材经销处  7.4 相市监处罚[2024]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淮北市相山区陈一凡消防器材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2024/7/3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小门坎饭店 相市监处罚[2024]76号 淮北市相山区小门坎饭店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4/7/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美松瑜伽健身馆   相市监处罚〔2024〕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皇家花园3栋102室的淮北市相山区美松瑜伽健身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对提供的服务未公示价格,未张贴明码标价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元 2024/7/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渠沟店  7.5 相市监处罚〔2024〕1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 5000 元整。 2024/7/5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壹度便利恒大雅苑店 相市监处罚〔2024〕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4/7/5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小淘米养发馆凯旋百年店  7.9 相市监处罚【2024】125号 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化妆品广告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凯旋百年东门北侧50米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进门处墙壁上发现店内宣传广告牌一块,标注“淘米水、生发、促进头皮血液循环的效果、加速新陈代谢、能改善脑补血液循环、提高毛囊新陈代谢、可以健神安脑、增强记忆力、缓解疲劳”等字样内容。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宣传广告中涉及治疗功能和医疗作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已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整改。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该宣传广告牌于2022年1月制作悬挂,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给广告制作公司制作,主要用于宣传当事人店内化妆品产品“小淘米发酵淘米水”及店内洗发按摩头皮服务。上述店内广告内容所标注“促进头皮血液循环、加速新陈代谢、能改善脑补血液循环、提高毛囊新陈代谢”为医疗用语,涉及治疗功能和医疗作用。因当事人制作广告为现金支付,仅能提供付款单据,无法提供付款记录,该广告牌制作费用为120元。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下架违法广告并提供广告制作费用相关证明、情况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20元。 罚款 罚款人民币120元 2024/7/8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浩强加油站有限公司 相市监处罚【2024】167号 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2024年6月3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相山区濉溪北路汽车南站南侧中化石油花费1000元办理加油卡,商家承诺每天0:00-06:00加油可享受活动价立减1元,6月3日前往加油被告知活动取消,现要求退费或正常使用。”消费者提供证据材料中当事人所销售加油卡及洗车卡背面标注“加油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淮北汽车南站”和“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字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经查明,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中加油卡及洗车卡为当事人销售,当事人在制作销售第一批次上述卡片时,将“加油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淮北汽车南站”和“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字样标注在卡片背面,并销售给顾客用于加油站加油及洗车使用。因该加油站加油优惠活动时间变化,店内营业员现场未向消费者解释清楚每日享受优惠活动时间,导致消费者投诉。2024年6月3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带有上述字样的加油卡及洗车卡,并积极联系店内顾客处理后续投诉事宜,向消费者详细解释每日优惠具体时间。
当事人店内自2024年4月中旬开始销售上述卡片,销售卡片期间未建立完整销售记录,站内充值加油活动在此期间持续按店内宣传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充值优惠,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当前店内所售加油卡及洗车卡已无“加油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淮北汽车南站”和“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等相关字样。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参照自由裁量从轻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1.警告2.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4/7/8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植物医生化妆品万达店  7.23 相市监处罚〔 2024〕102号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广告案 2024年4月12日,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张贴“高山积雪草、速退干敏红”,店堂内张贴“美白祛斑疗、修复紧致疗、促进血液循环帮助排毒”等广告宣传。当事人现场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广告下架。
经查,当事人依据植物医生系列产品的功效,归纳了“高山积雪草、速退干敏红、美白祛斑疗、修复紧致疗、促进血液循环帮助排毒”等广告用语。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委托濉溪县登峰装饰图文制作广告条幅、广告模板,广告费用共500元,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
“高山积雪草、速退干敏红”广告条幅悬挂门头,用来宣传积雪草舒缓特护修护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包装上标明“积雪草精萃、舒缓呵护、修护、润泽、保湿”等字样,未提及速退干敏红等功效。
“美白祛斑疗、修复紧致疗、”广告板张贴室内商品展示柜台,用来宣传美白淡斑系列产品。该系列包装上标明“美白淡斑、光泽透白、清透补水、润泽保湿水润质地、轻薄肤感”等功效,未提及美白祛斑疗、修复紧致疗功效。
“促进血液循环帮助排毒”广告模板张贴室内商品展示柜台,用来宣传店内植物博士精油系列产品。该系列精油包装上标明“紧致塑颜、保湿抗皱”“舒缓修复、水润保湿”“控油细紧致肌肤”等功效,未提及促进血液循环帮助排毒的功效。
罚款 罚款 2024/7/19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北市相山区果日鲜水果洪山路店  相市监处罚〔 2024 〕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4/7/23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刘影干货店 相市监处罚〔 2024 〕96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在网络外卖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餐饮服务案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4/7/23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铜锣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相市监处罚〔 2024 〕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4/7/23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友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相市监处罚〔2024〕143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淮海翰府25#604号的淮北友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的货架上摆放娇尔曼焕颜霜3瓶,但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材料及进货票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市监责改[2024]0524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4/7/22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发舞飞扬美发工作室    7.24      相市监处罚〔2024〕13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 淮北市相山区发舞飞扬美发工作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2.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怡美姿染发膏4盒;3.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4/7/22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北市相山区洛诗美发店 相市监处罚〔2024〕151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淮北市相山区洛诗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烫发液4盒;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4/7/22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北市相山区惠易多超市煤师院店 相市监处罚〔2024〕164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淮北市相山区惠易多超市煤师院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产品案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元 2024/7/23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北市天一中学    7.24     相市监处罚〔2024〕1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024年6月20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对淮北市天一中学一楼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周排查表中未有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签字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之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日对淮北市天一中学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市监责改〔2024〕0620-2号),要求淮北市天一中学于2024年6月24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同时对淮北市天一中学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市监当罚〔2024〕307号),作出行政处罚:警告。2024年7月8日,我局对淮北市天一中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淮北市天一中学仍然存在6月份的月调度会议纪要中会议日期为5月28日,且6月份的月调度会议纪要中月份存在篡改现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24/7/25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禾一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相市监处罚〔2024〕157号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等。
2024年5月30日,当事人二楼药房药架顶层摆放有10盒“Hyaron”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凝胶外包装标示为: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140115,批次代码:23112011,生产日期:20231120,使用期限:20251119,25℃以下贮存,3.0ml×10盒,上海建华精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该凝胶为第三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二楼药房内放置的温度表显示温度为28℃。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8日从合肥承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凝胶,购进10盒,共3465.35元,用于水光项目。
当事人已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八条第(三)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4/7/24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惠丰食品零售超市 相市监处罚〔2024〕128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4月21日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食品销售等。
涉案食品信息如下:
1、“皓浩HAOHAO”网红手工辣条:产品名称:网红手工(辣条),净含量:80g,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3.10.07,委托方:安徽皓浩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货商:界首市恒兴食品厂,采购时间:2023年12月30日,采购数量:5袋,进价:1.4元每袋,售价:2元每袋;过期数量:2袋,货值:4元;
2、“森吧”网红辣片:产品名称:网红辣片,净含量:65g,保质期:常温下150天,生产日期:2023/12/04,生产商:湖南省优全食品有限公司,供货商:淮北市相山区良友配送中心,采购时间:2024年1月23日,采购数量:10袋,进价:2元每袋,售价:2.5元每袋,过期数量:2袋,货值:5元;
3、“森吧”网红辣棒:产品名称:网红辣棒(香辣味),
净含量:92g,保质期:常温下150天,生产日期:20231202,生产商:湖南省优全食品有限公司,供货商:淮北市相山区良友配送中心,采购时间:2024年1月23日,采购数量:10袋,进价:2.8元每袋,售价:3.5元每袋,过期数量:1袋,货值:3.5元;
4、“森吧”网红小面筋:产品名称:网红小面筋,净含量:65g,保质期:常温下150天,生产日期:20231204,生产商:湖南省优全食品有限公司,供货商:淮北市相山区良友配送中心,采购时间:2024年1月23日,采购数量:10袋,进价:2元每袋,售价:2.5元每袋,过期数量:7袋,货值:17.5元;
5、“恰恰”蜂蜜黄油瓜子:净含量:108g,保质期:八个月(常温),生产日期:20230820,恰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供货商:淮北宇皓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时间:2023年9月27日,采购数量:5袋,进价:5.5元每袋,售价:6.5元每袋,过期数量:4袋,货值:26元;
6、“恰恰”原香瓜子:净含量:142g,保质期:八个月(常温),生产日期:20230825,恰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供货商:淮北宇皓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时间:2023年10月8日,采购数量:10袋,进价:5.5元每袋,售价:6.5元每袋,过期数量:3袋,货值:19.5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食品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
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自查要求并于2024年4月30日将1袋已过期的“皓浩HAOHAO”网红手工辣条销售给投诉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故无法认定其他上述食品销售时间及数量。
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75.5元,违法所得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皓浩HAOHAO”网红手工辣条、2袋“森吧”网红辣片、1袋“森吧”网红辣棒、7袋“森吧”网红小面筋、4袋“恰恰”蜂蜜黄油瓜子、3袋“恰恰”原香瓜子;3、没收违法所得2元;4、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002元。 2024/7/24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发现美美发店  7.30 相市监处罚〔2024〕161号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019年10月25日,当事人从淘宝网上以每支32.80元的价格购进施华蔻伊采炫棕染发膏5支,净含量:60ml,原产国:德国;制造商:汉斯·施瓦茨科普夫&汉高责任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160435,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05月16日,截止检查之日,已超过使用期限,仍有三支摆放上货架上待用。当事人货值金额98.40元,因涉案化妆品尚未拆封使用,因此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支,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4/7/2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古色美发店 相市监处罚〔 2024 〕120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4/7/30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信德养生馆   8.6 相市监处罚〔2024〕1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淮北市相山区信德养生馆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1400元。 2024/8/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北市相山区牙博一士口腔门诊部 相市监处罚〔2024〕117号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2022年4月29日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并于2022年8月1日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淮北市相山区相东街道淮海中路1238号1栋2号从事口腔门诊经营。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向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了医疗广告审查,同日,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有效期为壹年,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淮)医广许字【2024】第04-24-01号,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显示广告内容为:“相山牙博一士口腔门诊部,诊疗项目:口腔科/X线诊断专业;电话:0561-3332277;地址: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138号1栋东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1500元。 2024/8/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小仲平价鱼店 相市监处罚〔2024〕168号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不合格计量器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9月开始经营,主要销售水产品。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小仲平价鱼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摊位上发现1台“我趣”牌白色ACS-30型电子计价秤(生产编号:277856,生产日期:23/02/26,武义县金宇衡器有限公司)无强制检定合格标识。2024年5月31日,我局收到了淮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对上述电子计价秤出具的检验报告,检定结果为不合格,该秤具备有欺骗性使用的特征,作弊密码:53+去皮。
当事人店内现在使用的“锐箭衡器”牌ACS-30型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有效日期至2024年9月18日。
当事人在销售店内基围虾时使用涉案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基围虾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涉案不合格的1台“我趣”牌白色ACS-30型电子计价秤;2、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4/8/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松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8.9 相市监处罚[2024]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淮北松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752.72元 2024/8/8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麟祥美容美发用品商店   相市监处罚〔2024〕160号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019年10月25日,当事人从山东临沂小商品市场以每支3.80元的价格购进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20g装雪润嫩肤浴奶盐、清透净爽香浴盐、水活盈润香浴盐、柔滑舒缓浴奶盐各20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94,其中雪润嫩肤浴奶盐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07月08日,清透净爽香浴盐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08月08日,水活盈润香浴盐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06月08日,柔滑舒缓浴奶盐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07月08日,截止检查之日,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有上述3支雪润嫩肤浴奶盐、5支清透净爽香浴盐、2支水活盈润香浴盐、2支柔滑舒缓浴奶盐摆放上货架上销售。涉案化妆品超过效期后未销售,当事人货值金额45.60元,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4/8/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享你来超市金方丽水园店 相市监处罚〔2024〕181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食品销售等。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将1盒“阅农部落”玉米须茶(生产日期:2022/07/26,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50g(5g*30)生产商:安徽柒色茶田茶叶有限公司)销售给消费者马某花,依据消费者马某花提供的该产品标签信息,认定上述食品于2024年1月26日到期。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从淘宝平台天猫超市(营业执照名称:广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6KMAM7T)购进了1盒“阅农部落”玉米须茶,进价6.2元/盒,售价19.9元/盒,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和供货票据。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冲调饮品区域西侧货架第一层发现2瓶“冠生园”洋槐蜂蜜(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5日,保质期:18个月,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产地:上海市,净含量:428克),依据标签信息,认定上述食品于2024年6月5日到期。当事人于2023年1月2日从天猫超市购进了2瓶“冠生园”洋槐蜂蜜,进价18.94元/瓶,售价28元/瓶,未销售,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和供货票据。
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75.9元,违法所得19.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冠生园”洋槐蜂蜜;2、没收违法所得19.9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019.9元。 2024/8/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鑫诺轩烟酒行 相市监处罚〔2024〕170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食品销售等,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销售给投诉人2箱(每箱4瓶)“迎驾洞藏16”白酒,每箱1170元,投诉人未付款。
2024年5月31日,上述2箱“迎驾洞藏16”白酒(酒精度:42%vol,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4,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认定:“此批酒的外箱、内盒、酒瓶体系二次回收利用,私自进行组装配套属于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迎驾”商标注册证(第1120927号)显示注册人是“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
2024年7月9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无上述涉案白酒。
当事人共购进2箱涉案白酒,不能提供涉案白酒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共销售2箱涉案白酒,违法经营额23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涉案2箱    (8瓶)“迎驾洞藏16”白酒;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4/8/7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美丽神话量贩式歌厅   8.12 相市监处罚【2024】186号 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2024年6月17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当事人店内花费699元办理唱歌次卡后,卡片丢失后店员告知无法补办。”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唱歌卡次卡背面标注“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现查明,当事人店内自2024年6月开始销售上述背面标注“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的卡片,消费者购买上述卡片用于当事人店内唱歌消费。当事人销售卡片期间未建立完整销售记录,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当前店内所售卡片已无“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相关字样。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参照自由裁量从轻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4/8/8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剡溪茶叶店  相市监处罚〔2024〕1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淮北市相山区剡溪茶叶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柜上摆放两盒标有“黄山毛峰”字样的茶叶包装盒,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使用和销售“黄山毛峰”字样的授权经营资质材料。2024年6月17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市场行政执法平台发送协助调查函(淮市监协查【2024】5号)委托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2024年6月26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市场行政执法平台发送协查回函称:经查证,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未授权淮北市相山区剡溪茶叶店使用“黄山毛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元 2024/8/9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和平医院有限公司 相市监处罚〔2024〕175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从安徽源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银科”支原体鉴定药敏试剂盒(培养法)5盒,粤械注准20192400498,为二类医疗器械,现场共在其冰箱内发现2盒,售价180元/盒,20人份/盒,货值金额为360元。该冰箱显示温度为12℃,查询4月12日至6月3日的温湿度记录,冰箱温度均在4.3℃左右,但该医疗器械外包装注明整体试剂盒密封储存在-10℃ 以下冰格,冰冻保存于无腐蚀性气体的冷库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未将该医疗器械及时放置在冰柜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4/8/9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半塘美甲店    8.19 相市监处罚〔2024〕154号 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久兴批发市场综合楼32号开展美甲和生活美容服务,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开始在美团发布广告,开展“打耳洞”服务项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穿孔术属于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当事人宣传网页的制作费用70元,合计广告费用70元。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进行了整改,撤下美团上的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罚款350元 2024/8/14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王长钊大药房 相市监处罚〔2024〕162号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当事人于2017年9月份从上门销售的人手中购进炮山甲片83克,无进货票据。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以每克10元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70克,其余炮山甲片当事人已销售完。当事人的涉案货值金额830元,违法所得8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830元,2、罚款人民币7470元 2024/8/1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宏富干货副食批发商行 相市监处罚〔 2024 〕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元 2024/8/1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爱洁普兰德洗衣店 相市监处罚〔 2024 〕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4/8/14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马玉才水果店 相市监处罚〔2024〕1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淮北市相山区马玉才水果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不合格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400元。 2024/8/14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一加一美容美发二店 相市监处罚〔2024〕133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一加一美容美发二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里侧仓库货架顶层发现9盒“可莉秀Kelishow”染毛剂(KLS-G)金黄色发彩染发膏,4盒“可莉秀Kelishow”染毛剂(H88)蓝绿色发彩染发膏超过使用期限。3盒“可莉秀Kelishow”染发剂(13-10)迷雾紫灰色发彩护理染发膏,3盒“可莉秀Kelishow”染发剂(13-15)青灰色发彩护理染发膏,4盒“可莉秀Kelishow”染发剂(H88)炫蓝色发彩护理染发膏产品及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化妆品予以扣押。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五)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4/8/14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富卓果蔬店   8.21 相市监处罚〔 2024 〕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李锦记锦珍生抽2瓶。 2024/8/14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苡沫服装店(个体工商户)8.22 相市监处罚〔 2024〕153号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74.79;2、罚款人民币103.87元。合计罚没款178.66元 2024/8/2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众信农资服务中心   8.27 相市监处罚〔 2024 〕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元 2024/8/2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小集平价超市 相市监处罚〔 2024 〕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蔬上皇香葱梳打饼干2包。 2024/8/22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柏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相市监处罚〔 2024 〕144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4/8/22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安徽天琛塑业有限公司  9.2 相市监处罚〔 2024 〕1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安徽天琛塑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4/9/2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金贝幼儿园 相市监处罚〔 2024〕114号
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 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金贝幼儿园检查,见该园门口收费公示栏中显示“一、保教费;二、伙食费;三、寒暑假托管;四、托班伙食费;五、托班保育费;六、延时服务费六个收费项目,经查阅当事人收据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9月收取了84份代收费,共计收取62832元,票据标注为代收费。上述费用未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4/9/2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9.9 相市监处罚〔 2024〕171号 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24年6月6日,我局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材料,称淮北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在抖音平台@淮北探房(灿灿),发布房地产广告“港利上城国际一个111平方三室两厅”,未标明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我局对当事人展开调查,上述房地产广告是当事人2024年5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广告内容,淮北皖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在抖音平台@淮北探房(灿灿)发布,当事人对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交办资料签字认可。2024年6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相市监责改[2024]06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按责改要求立即删除上述抖音视频,至删除时,上述抖音视频浏览量951人次。
经查,当事人从事房地产经纪,商品房销售。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委托淮北皖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抖音短视频,制作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制作费用150元,在抖音平台@淮北探房(灿灿),发布“港利上城国际一个111平方三室两厅”,该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本局对当事人抖音平台认证信息调取显示,“淮北探房(灿灿)”企业名称:淮北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企业代码:91340603MA2UXAT509;证明抖音平台@淮北探房(灿灿)为当事人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罚款 罚款 2024/9/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雨晨超市 相市监处罚〔2024〕211号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出版物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等。
2024年3月19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20本“友邦宣彩”写字簿(125×175mm,16页,执行标准:QB/T1437-2014,蒙城宣博制本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7日,淮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写字簿出具《检验报告》((2024)淮检J字第0022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危险锐利尖端项目不符合QB/T 1437-2014标准,依据《淮北市课业簿册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案写字簿于2024年3月1日从淮北市胜发文具批发部购进,共购进10沓,一沓10本,共100本,进价2元每沓,共20元,抽检20本,销售70本,售价0.35元每本,剩余10本被我局扣押。
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2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涉案10本“友邦宣彩”写字簿;2、没收违法所得24.5元;3、罚款人民币17.5元,罚没合计:42元。 2024/9/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安徽家家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相市监处罚〔2024〕75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4/9/3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多悠多超市  9.11 相市监处罚〔 2024 〕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元 2024/9/5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小产水产店 相市监处罚〔2024〕169号 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收购。
2024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播放了“抖音”平台用户“正义洋哥”发布关于当事人使用具有可调节功能的电子秤给消费者结算称重的视频,当事人承认视频内容属实。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于2024年6月14日销售给“正义洋哥”一条鱼,单价为7元/斤,销售时使用了店内可调节功能的电子秤称重后的结算重量为2.5斤,付款价格为17元,消费者自行称重重量为2.09斤,价格应为14.63元。当事人当场已将上述电子秤摔毁并自行处理。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4/9/1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旮旯星际酒店 相市监处罚〔2024〕189号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住宿服务等。
2024年5月9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店内1.2米的2条床单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5月22日,淮北市纤维检验所对上述床单出具《检验报告》((2024)淮北纤检服字第081号),检验结论:该商品按GB18401-2010 B类标准检验,所检项目PH值不符合,该商品不合格。
当事人涉案床单于2021年1月6日通过微信从江苏斯德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7条,进价78元每条,共4446元,未销售,其中9条被本局扣押,23条使用中,剩余23条已报废无法召回。上述在用的23条涉案床单已召回并扣押。
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4446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涉案32条床单;2、罚款人民币2223元。 2024/9/1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小产水产店    9.13 相市监处罚〔2024〕169号 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收购。
2024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播放了“抖音”平台用户“正义洋哥”发布关于当事人使用具有可调节功能的电子秤给消费者结算称重的视频,当事人承认视频内容属实。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于2024年6月14日销售给“正义洋哥”一条鱼,单价为7元/斤,销售时使用了店内可调节功能的电子秤称重后的结算重量为2.5斤,付款价格为17元,消费者自行称重重量为2.09斤,价格应为14.63元。当事人当场已将上述电子秤摔毁并自行处理。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4/9/1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旮旯星际酒店 相市监处罚〔2024〕189号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住宿服务等。
2024年5月9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店内1.2米的2条床单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5月22日,淮北市纤维检验所对上述床单出具《检验报告》((2024)淮北纤检服字第081号),检验结论:该商品按GB18401-2010 B类标准检验,所检项目PH值不符合,该商品不合格。
当事人涉案床单于2021年1月6日通过微信从江苏斯德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7条,进价78元每条,共4446元,未销售,其中9条被本局扣押,23条使用中,剩余23条已报废无法召回。上述在用的23条涉案床单已召回并扣押。
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4446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涉案32条床单;2、罚款人民币2223元。 2024/9/1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每新摘镜健康咨询服务部 相市监处罚〔 2024 〕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发布虚假广告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294元。 2024/9/1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李晓峰称店 相市监处罚〔 2024 〕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不合格的5台BPS-30 Balance佰伦斯电子计价秤、1台BPS-30-716AR Balance佰伦斯电子计价秤、1台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ACS-30C7电子计价秤;2、罚款人民币2680元 2024/9/1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金亿烟酒商行 相市监处罚〔2024〕2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淮北市相山区金亿烟酒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1、没收过期食品纳宝帝威化饼干9袋;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合计3003.0元。 2024/9/1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胡椒粉图书有限公司 相市监处罚〔2024〕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局线索交办,安徽胡椒粉图书有限公司在抖音上使用“优学胡说”(抖音号:xiaohushuo)的账号发布的两场直播分别含有语句1“咱家孩子想要在语文当中提升个三十分、四十分根本不是问题。为什么抓方向?不要去背古诗词,也不要去背文言文,就去看阅读理解,就去看人民日报”;语句2“买一本小升初的,买一本七年级的,坚持每一天练一到两篇,你这个暑假能坚持完,到了七年基本上每一次都是接近满分。然后在七年级时候还能坚持去做的话,到了八年级都基本上接近满分。如果到了八年还能坚持做的,到了九年级基本上接近满分,中考甚至满分。”;语句3“另外如果说咱直播间有想考百强,想考重点中学的。语文你怎么都得考到一百二才有重点摆在咱得考到一百三,你现在离这个差距还有一站的,你怎么能够考到心仪的高中,百强重点吗?所以说无论如何都要进步,就是用一号链接,按照我的方法对吧去练习人民日报的阅读和我们的背一些素材的作文,整体进步个十多分,没有太大的问题”。上述直播语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确定其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广告费用400元;2.罚款人民币1400元;合计1800元。。 2024/9/13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惠易多超市长山路店 相市监处罚〔 2024 〕145号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罚款 罚款5000元 2024/9/13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波利百货店 相市监处罚〔 2024 〕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660元 2024/9/11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挚爱天使寿衣长山路店 9.23 相市监处罚〔2024〕236号 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进购的服装、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鞋帽、花圈等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在店内销售。因当事人个人经营,未建立账簿,其所售产品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应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500元 2024/9/20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李佳豫 相市监处罚〔2024〕185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9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309元。 2024/9/20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牛电电动自行车经销部  9.27 相市监处罚【2024】237号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024年6月12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淮北市相山区牛电电动自行车经销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4年8月5日,我局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线索,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编号:JZ240106JD034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有备样同批次同款式型号车辆1辆,执法人员已现场扣押上述备样同批次同款式型号车辆。现查明,2024年6月12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2024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第三方抽检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规格型号为 TDT2799Z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查,检样数量1,备样数量1,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12-21。检验项目共20项,不合格1项为蓄电池防篡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8月5日,我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编号:JZ240106JD034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当事人该批次车辆共进货2辆,车辆单价963元,配套电池价330元,进货单价共计1293元,售价1400元。上述车辆1辆用于抽检,抽检车辆售价1000元,当事人可提供抽检电子发票。另1辆为抽检备样产品,未售出,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涉案物品金额为1000+1400=2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1倍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1.罚款人民币2400元,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 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人民币2400元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 2024/9/2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灵丰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相市监处罚【2024】239号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024年6月12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淮北市相山区灵丰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4年8月5日,我局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线索,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编号:JZ240206JC028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有备样同批次同款式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2个,执法人员已现场扣押上述备样同批次同款式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2个。现查明,2024年6月12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2024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第三方抽检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规格型号为大鹅606A3大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样检查,检样数量2,备样数量2,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03/03。检验项目共8项,不合格1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不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8月5日,我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编号:JZ240106JC028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当事人该批次同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共进货9个,进货价26元/个,抽检用2个,备样2个,其余5个均已随车销售,售价38元。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38*5+26*4=29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8-26)*5=60元。
当事人未保存供货方资质及该批次产品进货票据,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当前当事人已张贴公告对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1倍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1.罚款人民币294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3.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2个,罚没合计人民币354元。 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3.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人民币294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3.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2个,罚没合计人民币354元。 2024/9/2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王亮电动车超市 相市监处罚【2024】240号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024年6月12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淮北市相山区王亮电动车超市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4年8月5日,我局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线索,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编号:JZ240206JC0281)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有备样同批次同款式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2个,执法人员已现场扣押上述备样同批次同款式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现查明,2024年6月12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2024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第三方抽检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规格型号为 F019 A3 大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样检查,检样数量2,备样数量2,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2/18。检验项目共8项,不合格2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佩戴装置强度不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8月5日,我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编号:JZ240106JC0281)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当事人于2024年6月共进货该批次同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13个,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等材料。进货价13元/个,抽检用2个,备样2个,其余9个均按进货原价随车销售给消费者。货值金额13*13=16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2倍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1.罚款人民币338元,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2个。 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人民币338元,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2个。 2024/9/2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亿米百货店 相市监处罚〔 2024 〕2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销售失效的产品、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失效的儿童无纺布口罩14个、失效的姿美姿口罩21个、失效的润坪3D日用口罩6个;2、没收违法所得66元;3、罚款196元,罚没合计262元 2024/9/2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禾子果园店 相市监处罚〔 2024 〕2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6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116元 2024/9/25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成宇烟酒店 相市监处罚〔2024〕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淮北市相山区成宇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茅台内供酒2瓶;
2.罚款人民币400元。
2024/9/26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凡小果水果食品店 相市监处罚〔2024〕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查,淮北市相山区凡小果水果食品店2023年11月13日从淮北市相山区真是味干果炒货批发部购进:1.“米罐怪”米花糖(原味)1袋,共7斤,进货价33元/袋,销售价9.9元/斤,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7日,保质期:常温六个月,已开封,经执法人员称重核实,袋内余2.84斤,货值金额28.116元;2.“米罐怪”米花糖(焦糖味)1袋,共7斤,进货价33元/袋,销售价9.9元/斤,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8日,保质期:常温六个月,已开封,经执法人员称重核实,袋内余3.72斤,货值金额36.828元;3.“米罐怪”米花糖(膨化食品)共2袋,7斤/袋,进货价33元/袋,销售价9.9元/斤,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保质期:常温六个月,已开封,经执法人员称重核实,袋内余6.08斤,货值金额60.192元。当事人已提供索证索票材料,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共125.1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文书编号:相市监物字〔2024〕0627号)“米罐怪”米花糖(原味)2.84斤、“米罐怪”米花糖(焦糖味)3.72斤、“米罐怪”米花糖(膨化食品)6.08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4/9/23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王亚运          9.30 相市监处罚〔 2024 〕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4/9/25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相山区任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相市监处罚〔 2024〕122号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5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检验室检验台1台正在运行的尿液分析仪。规格型号:US-300;生产许可:吉械注准20172400145;生产日期:2017年3月31日;使用期限:2024年3月31日;编号:17033D;生产厂家:长春市曼特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全类型:Ⅱ类。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尿液分析仪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是医疗机构。2018年从淮北利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1台长春市曼特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尿液分析仪,产品名称:尿液分析仪;规格型号:US-300;安全类型:Ⅱ类;生产许可:吉械注准20172400145;注册许可:吉械注准20172400145;生产日期:2017年3月31日;使用期限:2024年3月31日;技术要求编号:YZB/吉0145-2010;编号:17033D;生产厂家:长春市曼特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长春是绿园区春城大街68号大众花园小区4号楼208室长春市绿园区西新工业集中区。当事人提供了淮北利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单和发票,未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尿液分析仪已超过使用日期,货值金额35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 2024/9.29
淮北市相山区润梨堂紫砂烤梨店 相市监处罚〔 2024 〕2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十七条 发布虚假广告和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464元。 2024/9/29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淮北市相山区颂福寿衣店 相市监处罚〔 2024 〕2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2024/9/30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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