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段园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4-04-16  杜集区段园镇

一、农村土地延包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二)坚持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工作。(三)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四)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五)坚持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二、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当以户口册、成员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基础,新生婴儿等承包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三、承包农户要求分户、合户的如何延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为一户,现因特殊情况需分户的,由承包农户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交分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营权证复印件,签订分户协议,经组级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同意后,按照分户协议由新户主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合户的,签订合户协议,经组级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同意后,按照合户协议、合户后的户口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信息进行延包登记,由新户主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四、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农户的土地如何处理?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所收回土地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五、什么情况下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取消(退出)延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嫁或入赘,其户口已经迁移到配偶所在地且配偶方家庭有承包土地的,不再作为承包方家庭成员进行延包登记。承包农户在承包期内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退出延包,其承包土地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六、收回承包土地程序有哪些?(一)摸底调查,确定延包资格;(二)入户政策解答及动员;(三)收回方式及管理模式纳入延包方案,召开成员大会民主决策;(四)发放《收回承包土地告知书》;(五)收回承包土地。

七、进城落户的农民的承包土地如何延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之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再进行延包登记;对于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应当进行延包登记。

八、已退耕还林的土地如何延包?(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地块(耕地、荒山、荒地、轮闲地)已确权为林地并已取得林权证的不作为此次延包对象,不得再次确权登记为农地。(二)林地与农地出现相交并已取得林权证的地块,须进行现地调查,确定现状是否属于农地或林地。种植有农作物的视为农地,由承包农户申请对林权证进行变更登记后,对据实从林权证内扣除的地块进行延包登记,是林地的不予延包登记。

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林权证重叠登记的土地如何延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政策的相关规定,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属于承包土地的地块,没有退耕还林的,由承包农户申请对林权证进行变更登记后,对据实从林权证内扣除的地块进行延包登记。已退耕还林且办有林权证的地块,不再进行延包登记。

十、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可以延包吗?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等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本次承包土地延包是延续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等不属于原承包土地,因此不纳入本次延包登记。

十一、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土地如何延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等非农建设,导致承包土地被永久性破坏不可复耕的,不论是合法或非法,不予延包登记。对于未经相关责任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相关责任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经相关责任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承包农户已复耕复种的承包土地可以进行延包登记。

二十六、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土地如何延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土地,由原承包农户进行延包登记,由登记机构向原承包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登记机构向土地经营权人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下的,土地延包登记不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履行。

十二、涉及承包经营纠纷的土地如何延包?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中,县级、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和风险防控机制,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解释和思想疏导,以承包农户享有承包权、流入方享有经营权为化解纠纷的着力点和平衡点,切实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首先由村(居)民小组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向村(居)民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的,签订调解协议书,达不成调解的,下达调解意见书;经村(居)民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达成调解的,签订调解协议书,达不成调解的,下达调解意见书;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未解决的,暂缓延包登记,待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进行延包登记。

解读部门:段园镇党政办

解读人:张旭升

咨询电话:0561-40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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