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日报讯 近日,包工头穆某某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刑事拘留。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濉溪县因拖欠农民工资被刑事拘留的第一人。 2011年10月,几十名农民工到濉溪县信访局上访,反映包工头穆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开发区、县信访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经多方协调,穆某某同意于11月5日前支付拖欠农民工资,但到了最后还款期限,其却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于11月8日和11月15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穆某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致使农民工再次到政府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穆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有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同时对穆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相关链接:《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讯员 张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