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及时 清理处置过期医疗器械

2023-10-16 09:49:32    相信新闻

【案情回放】

2020年11月,某村卫生室从公办卫生院领取6盒“Sinocare三诺GA-7型血糖试条”用于医疗服务。该产品系医疗器械,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12日。超过效期后,尚有1盒(25支)继续存放于治疗室药品柜内。后被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经调查,该卫生院在涉案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没有实际使用。

由于当事人未及时依法清理处置过期医疗器械,而是继续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混存混放,致使过期医疗器械处于待用状态,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使用超过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实际使用,符合裁量基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友情提示: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将难以保证其质量安全,可能影响医疗诊治,涉及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国家依法给予严格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医疗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清理临近效期的医疗器械,对过期的医疗器械依法及时清理处置,避免造成给患者误用误诊的后果。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单正君


    视频新闻
    Copyright © 2016 - 2020 www.hb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4005324号-2 皖网宣备07004号 皖公网安备34060002020003号
    版权所有:淮北市传媒中心